一、
依據本局106年7月26日桃教小字第1060056052號函、110年7月16日桃教小字第1100060132號函(諒達)、110年12月30日桃教小字第1100121828號函暨111年1月17日桃教小字第1110002309號函續辦。
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及「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修正規定」,學校應由通過閩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從事本土語文課程教學,且納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指標,倘貴校閩語課程尚有不合格教師授課者或111學年度尚無閩語師資,請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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